
《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》(2025年12月青海住建厅印发):
2.5 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?
不能。丙、丁、戊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,仅用于管理、控制、调度、实验、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、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,不能设置厨房、食堂、报告厅、展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。
《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.0》(2022年版):
1.1.2.3 高层厂房的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(丙类),裙房为生产配套,部分设有厨房、食堂、报告厅,是否符合《建规》第5.4.2条?
答:裙房部分的厨房、食堂、报告厅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,应按民用建筑设计,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《建规》第3.4.1条注1要求。丙、丁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《建规》第3.3.5条规定的用于管理、控制、调度、实验、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、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,不可设置厨房、食堂、报告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。
《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(三)——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.0(2024年版)》:
3.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没有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、会议室提出相应的要求,是否认为就没有限制了?或者可以认为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均应该是厂房配套使用的,不是配套就都不应该设置在一起?职工餐厅、食堂和厨房区能否与厂房组合建造?
答:1、规范中未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、会议室等有限制。
2、厂房内的办公室、会议室、工人更衣休息室、浴室(不包括锅炉房)、就餐室(不包括厨房)等辅助用房应仅为本栋厂房配套服务。
3、职工餐厅、食堂和厨房区不属于直接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,不能与厂房组合建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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